2021年4月22日
延期公告
经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香港商报安徽办事处/香港商报有限公司合肥代表处延期3年,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4月11日。特此公告。
香港商报安徽办事处
香港商报有限公司合肥代表处
2021年4月10日
公 告
金鑫:
本院受理刘胜龙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152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省明辉家具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冯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7月15日下午3点00分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3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科弘力电器(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飞燕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立案号皖宿劳人仲案〔2021〕2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答辩和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6月26日下午3时30分在本委(地址: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劳动大厦南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庐江县永传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何成云、陈言改、吴春花与你单位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皖合庐劳人仲案〔2021〕95-97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路66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208室(联系电话:0551-82558188、0551-87255110)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刘玉、刘亚峰、钱桂胜、王鹏志、焦建、花陈、骆安城、方庆培: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161、1164、1166、1168、1173、1175、1179、11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红岩、陈可意、吴继高、王鹏志、刘玉、安如、郑国兵、徐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184、1185、1186、1198、1201、1208、1209、12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亚峰、杨冰、王健、李三平、梁跃武、王洋、胡忠宝、叶春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221、1228、1245、1246、1248、1250、1252、12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位勇、徐斌、沈凤群、徐斌、胡忠宝、吴国良、吴亮、刘亚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254、1255、1257、1258、1261、1262、1264、12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余本应、程海龙、余本应、吴亮、檀艳兵、陈开荣、檀艳兵、陈可意: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267、1271、1272、1273、1274、1276、1278、12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汪维维、周芸、尹大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295、1296、12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奥申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影诉被告合肥奥申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娟红:
我院受理原告合肥恒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娟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暂计75976元、物业费暂计11160元,暂共计:87136元;同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物业费至实际退房之日;上述费用暂以8713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3、判令被告立即交还房屋并办理退租手续;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清点费、保管费及其他相关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十四时三十分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胡亮遗失现遗失安徽省安庆市杭派艳瀾香堤17栋二单元103购房发票三张,(发票联)发票号:00001583,00001584,00002915,金额共1276971元,现声明作废。
李俊强遗失安徽三联学院学生证,学号:1901080266,声明作废。
汪平2021年4月19日遗失身份证,证号:34012219680313001X,声明作废。
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罗仁国律师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01200210594989)特此声明作废。
袁梅梅遗失宣城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宣城恒大御景-二期-5幢-201购房首付发票一张,发票代码:034001800105,发票号码:06489369,金额:518077元,声明作废。
吴晖遗失由铜陵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POS机押金收据一张,收据编号:TL0001887,金额: 5000元,声明作废。
高妙妍(女)2020年12月27日出生,父亲:高孝涛、母亲:梁敏,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证号:U340358571,声明作废。
明光市李兵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证件编号:皖112014000348,身份证号码:341127197407240417,声明作废。
河南省幸福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遗失公章、财务章、张斌负责人章,声明作废。
王远修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出生证编号:T340451732,声明作废。
张德功遗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土地位于谯城区华佗镇祝集村方庄西组,编号:341602102208040072J,特此声明。
南陵凤糠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095386638D)财务专用章、法人(杨爱凤)章遗失,声明作废。
合肥鸠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商注册号:340100000327028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合肥鸠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王安、王传会,晏继斌,清算组组长王安。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联系人:晏茹,联系电话:18955306507,联系地址: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大道。
注销公告
合肥市景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已于2021年2月16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夏田、朱文雪、余子垚组成,清算组负责人:余子垚。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
遗失声明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多名借款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受理法院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因相关诉讼费票据遗失,现声明作废。具体编号如下:0000568778、0000568303、0000571164、0000568324、0000568333、0001188732、0001188733、0001188734、0001188735、0001188736、0001188737、0001188738、0001188739、0001188740、0001188741、0001188742、0001188743、0001188744、0001188745、0001188746、0001188747、0001188748、0001188749、0001188750、0001188751、0001188752、0001188753、0001188754、0001188755、0001188756、0001188757、0001188758、0001188759、0001188760、0001189280、0001189279、0001189278、0001189277、0001189276、0001189275、0001189274、0001189273、0001189272、0001189271、0001189270、0001189269、0001189268、0001189267、0001189266、0001189265、0001189264、0001189263、0001189262、0001189261、0001189241、0001189242、0001189243、0001189244、0001189245、0001189246、0001189247、0001189248、0001189249、0001189250、0001189251、0001192823、0001189252、0001189253、0001189254、0001189255、0001189256、0001189257、0001189258、0001189259、0001189260、0001189221、0001189222、0001189223、0001189224、0001189225、0001189226、0001189227、0001189228、0001189229、
0001189230、0001189231、0001189232、0001189233、0001189234、0001189235、0001189236、0001189237、0001192824、0001189238、0001189239、0001189240、0001189201、0001189202、0001189203、0001189204、0001189205、0001189206、0001189207、0001189208、0001189209、0001189210、0001189211、0001189212、0001189213、0001189214、0001189215、0001189216、0001189217、0001189218、0001189219、0001189281、0001189282、0001189283、0001189284、0001189285、0001189286、0001189287、0001189288、0001189289、0001189291、0001189292、0001189293、0001189294、0001189295、0001189296、0001189297、0001189298、0001189299、0001194585、0001194586、0001194587、0001194588、0001194589、0001194590、0001194591、0001194592、0001194593、0001194594、0001194595、0001194596、0001194597、0001194598、
0001194599、0001194600、0001194601、0001194602、0001194603、0001194620、0001194605、0001194606、0001194607、0001194608、0001194609、0001194610、0001194611、0001194612、0001194613、0001194614、0001194615、0001194618、0001194619、0001194621、0001194622、0001194623、0001194624、0001194625、0001194626、0001194627、0001194628、0001194629、0001194630、0001194631、0001194632、0001194633、0001194634、0001194635、0001194636、0001194637、0001194638、0001194639、0001194640、0001194641、0001194642、0001194643、0001194644、0001194645、0001194646、0001194647、0001194648、0001194649、0001194650、0001194651、0001194652、0001194653、0001194654、0001198769、0001198770、0001198771、0001198772、0001198773、0001198774、0001198775、0001198776、0001198777、0001198778、0001198779、0001198780、0001198781、0001198782、0001198783、0001198784、0001198785、0001198786、0001198787、0001198788、0001198789、0001198790、0001198791、0001198792、0001198793、0001198794、0001198795、0001198796、0001198797、0001198798、0001198799、0001198800、0001198581、0001198582、0001198583、0001198584、0001198585、0001198586、0001198587、0001198588、0001198589、0001198590、0001198591、0001198592、0001198593、0001198594、0001198595、0001198596、0001198597、0001198598、0001198599、0001198600、0001198621、0001198622、0001198623、0001198624、0001198625、0001198626、0001198627、0001198628、0001198629、0001198630、0001198631、0001198632、0001198633、0001198634、0001198635、0001198636、0001198637、0001198638、0001198639、0001198640、0001198641、0001198642、0001198643、0001198644、0001198645、0001198646、0001198647、0001198648、0001198649、0001198650、0001198651、0001198652、0001198653、0001198654、0001198655、0001198656、0001198657、0001198658、0001198659、0001198660、0001198801、0001198802、0001198803、0001198804、0001200181、0001200182、0001200183、0001200184、0001200185、0001200186、0001200187、0001200188、0001200189、0001200190、0001200191、0001200192、0001200193、0001200194、0001200195、0001200196、0001200197、0001200198、0001200199、0001200200、0001200201、0001200202、0001200203、0001200204、0001200205、0001200206、0001200207、0001200208、0001200209、0001200210、0001200211、0001200212、0001200213、0001200214、0001200215、0001200216、0001200217、0001200218、0001200219、0001200220、0001200221、0001200222、0001200223、0001200224、0001200225、0001200226、0001200227、0001200228、0001200229、0001200230、0001200231、0001200232、0001200233、0001200234、0001200235、0001200236、0001200237、0001200238、0001200239、0001200240、0001200241、0001200242、0001200243、0001200244。
减资公告
安徽诚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2D987Y,经股东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人民币减少至1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公 告
江苏富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秀花、周海洋、周海梅等3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立案号:来劳人仲案字〔2021〕第67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答辩和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6月25日上午9时在本委(地址:安徽省来安县向阳路8号规划科技馆一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来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安徽姚老弟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龙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小亮:
申请人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亮、郑相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执2680-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被执行人王小亮名下皖A862Z6号车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军富、邢爱林:
本院受理原告周莉诉被告王军富、邢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927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汪程:
本院受理原告刘良次诉被告汪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1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能文:
本院受理原告曹圣乐诉被告李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娅:
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1042号原告合肥中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 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梦军:
本院受理原告熊亚运诉被告杨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术忠、胡庆龙:
本院受理原告赵楠诉被告高术忠、胡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微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高文静诉被告吴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兴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勇钢、余伍零: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联创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勇钢、余伍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各一份,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撒销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网签合同备案手续(备案单号: 1309006245)。3、请求判令被告按总房款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464.65元。4、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案涉房屋。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颍上县宏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公告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裁定受理颍上县宏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并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皖1226清申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担任颍上县宏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颍上县宏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在此前向颍上县宏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颍上县宏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颍上县宏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权申报地点: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东方花苑210室,联系人:宋以林律师,联系电话:17356937077。特此公告。
颍上县宏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1年4月18日
公 告
纪从香: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8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8: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叶方明: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10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9: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贡士明: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11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10: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陈智保: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1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8: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张寿松: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17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9: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王文宝: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18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10: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林义祥: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20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3日下午15: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吴艳: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21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3日下午16: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陶国保: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22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4日上午8: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胡冬春: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24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4日上午9: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肖文轩: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2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4日上午10: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曾玉凤: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2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4日下午15: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王芳: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28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4日下午16: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张左东: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30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华福江: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32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10: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司旭林: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33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5日下午15: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李正国: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3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5日下午16: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周严海: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37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8: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陈玉柱: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39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施明中: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40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10: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何正宇: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41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下午15: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杨孝奎:
本会受理申请人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滁裁字第43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下午16: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公 告
合肥嘉东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合肥嘉东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各一份,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签订的关于位于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激光晶体新材料项目二期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工程款3866474.1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暂定14015.97元(自 2018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判决原告对被告尚欠工程价款人民币3866474.17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赔偿逾期返还的利息损失暂定11116.67元,(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5、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7万元;6、诉讼费用、保全费全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