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报公告遗失登报中心

2020年10月19日登报内容

 遗失声明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遗失车辆合格证,合格证编号:WCH0902L1313379江淮牌,车辆型号HFC5041XXYP52K3C2V,车辆识别代号为:LJ11KBBD8L1313379的整车合格证、环保清单证、环保清单声明作废。

孙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学松与被告孙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191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孙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余学松财产损失款795756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8元,由被告孙涛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涛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想想:

    本院受理原告马苗苗诉被告周想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91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马苗苗与被告周想想离婚;二、婚生子周雨馨由原告马苗苗抚养,被告周想想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 元直至周雨馨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于本案生效之日的次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被告周想想每周可探视周雨馨一次,原告马苗苗应予配合;三、驳回原告马苗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周想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欣天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原告合肥市辰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欣天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91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欣天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辰启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05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8元,由被告安徽欣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亓秋冬、崔梦茹: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兴与被告亓秋冬、崔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91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亓秋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兴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6元,减半收取计4683元,由原告张兴负担2154元,被告亓秋冬负担252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亓秋冬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罗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的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184966.15元,利息(含拖欠利息、罚息)5947.33元,合计190913.48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以位于合肥市繁华大道南合安路东繁华世家驿站苑2幢302室(房权证合瑶字第110021987号)房屋承担担保责任,以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清偿原告的债权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290.96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素审理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郭城、杨明凤、郭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徹省分行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520296.48元,利息(含拖欠利息、罚息) 21750.88元,合计542047. 3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以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277号合肥瑶海万达广场2幢住宅3003室(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65971号)房屋承担担保责任,以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清偿原告的债权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3.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878.43元;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素审理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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